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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休学与复学、退学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开课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根据考勤,一个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开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 申请创新创业或因特殊原因或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4.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条 办理休学的相关问题。

  1. 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休学,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学校预防保健科签署意见),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通知书,方可休学。学生在休学未批准前应参加学校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包括各类考试),否则以旷课或旷考处理。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离校。

  2.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不享94受正在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等负责。

  3.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 2 年。因病休学期满,身体复查仍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批准可续休学 1 年,如因课程衔接等问题,可以申请提前复学。

  4. 出国留学或移民、定居的学生只能申请休学一年。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内)。  

第五十二条 复学。

  1. 学生复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预防保健科签署意见),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2.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该专业不再开办,原则上编入相同层次、学位授予门类相同的指定专业学习。

  3.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 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95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

  2. 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无正当理由,开学两周仍未注册者;

  6.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改读其他学校,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须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发文并出具退学通知送达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退学或各种原因处理须离校的学生,户口按相关规定办理。

  2. 经诊断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开除学籍者除外)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 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应于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者,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第五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退学等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广州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