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学业警告与留级复读
第四十四条 每学年,经重考后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门数达到或超过 3 门的学生,教务处将对学生个人进行学业警告。第四十五条 每学年,经重考后必修、限选课程获得的学分数未达到本学年必修、限选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不得选修后续课程,编入下一年级复读不及格课程。留级复读学生须获得留级前原年级、留级后所在年级培养方案规定必修、限选课程的全部学分,方可准予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