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生入学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学生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九条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新生,以及怀孕的新生,由职能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预防保健科复查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入伍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 号)相关规定执行。入伍新生在退役后 2 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 2 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保留入办理入学手续。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