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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修读学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选定修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由教研室在考前将学生名单报学院、教务处,取消本次课程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计为零分。

第三十条 已修得学分的课程,不再安排重考、重修。
第三十一条 必修与限选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安排开学重考,重考后仍不及格的应重修。
第三十二条 专业任意选修和公共任意选修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安排重考。学生可以重修该门课程,也可另修其它课程。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因患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须由本人事先按第二十九条要求提出申请(附有效证明),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缓考、弃考及缺学生确无法参加必修课与限选课期末考核的,可提前申请“缓考”。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本次成绩视为零分,标注“缺考”,不再安排重考。同一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缓考安排在开学重考时进行。学生确无法参加重考(重修考)或专业任意选修课、公共任意选修课考核的,须至少提前 7 个工作日向教务处申请“弃考”,不办理缓考。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本次成绩视为零分,标注“缺毕业前重考不接受弃考申请,缺考者当学期不再安排任何形式重考公共任意选修课缺考者,将取消下一轮选课报名资格;专业任选课、重考(重修考)缺考者,将取消下一轮该课的修读资格一次。

第三十五条 考核方式注重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原则上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二者所占比例根据课程89质、特点,由开课部门确定。平时成绩根据平时测验、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病例分析、实践考核成绩、出勤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六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课程成绩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公共任意选修课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按优秀 90 分、良好 80 分、中等 70 分、及格 60 分、不及格 50 分折算)。

第三十七条 成绩评定办法。1.期末考试成绩及格,则与平时成绩按比例计算总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直接以不及格的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2.重考、缓考及重修考成绩在及格以上者,获得学分,成绩按重考、缓考及重修考实际得分记载,标明“重考”、“缓考”、“重修”字样,按 60 分计算绩点。

第三十八条 免修、免考成绩记载。转学(专业)或编入下一年级等学籍异动的学生,经申请获批免听部分课程的,可免予参加平时成绩的考核,直接以期末考试成绩记入该课程总评成绩。相关课程经过认定可以直接转换的,以学生已修得的课程成绩记载,获得学分;根据相关政策可免修90并直接予以认定学分的课程,按 75 分记载,学生也可选择修读考试获得成绩和学分。学生转学、参加合作办学等交流学习等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及绩点,应按我校要求进行转换。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若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表格,报教务处申请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下:90—100 分折合为 4.0—5.0 绩点(90 分折 4.0绩点,91 分折 4.1 绩点,下同);80—89 分折合为 3.0—3.9 绩点;70—79 分折合为 2.0—2.9 绩点;60—69 分折合为 1.0—1.9 绩点;59 分以下折合为 0 绩点。

第四十一条 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必修课与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专业任意选修课与公共任意选修课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的全部必修课与限选课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全部必修课与限选课学分总数。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按《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解除处分后,方可给予该门课程重修机会。毕业年级学生未解除处分者,不符合毕业条件,不予毕业审核。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